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现代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
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市桥**林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军,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民终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名下银行存款31774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志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