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现代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

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市桥**林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军,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民终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微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市桥东区农业农村局名下银行存款31774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志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