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4民初3592号
原告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泰和世家4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