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4民初33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9号。
被告:解汉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9号。
被告: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现住。
**与***、***、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