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曲民初字第845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曲阳县中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曲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4)曲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53元,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河北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3元”。
审 判 长 彭世荣
审 判 员 郑亚玲
人民陪审员 陈雪瑶
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