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法定代表人:汪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继,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在本院立案执行前于2019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保修金及仲裁费共计236271.69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