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824执84号
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57000元及相关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287807.70元,其中,本金1050000元,利息214232.7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36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12900元。本院已于2019年3月1日将该款转付给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18民终917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