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川180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802执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荣鸿
审判员 颜昌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