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川180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802执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荣鸿
审判员 颜昌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