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0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曾强,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法定代表人:*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强与被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川180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974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曾强1650000元,余款747483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内容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将74748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80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