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6民初142号
原告: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99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其承建的芦山中学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由被告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包干价380000元,已支付150100元,剩余229900元一直未支付。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分包合同》上加盖原、被告公司印章,该合同约定“若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分歧,协商不能解决的,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雅安市鑫雅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