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商水县警文五金电料销售门市部、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知民终6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警文五金电料销售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魏项路口**。
经营者:谭警文,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贾俊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聪,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水县警文五金电料销售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2月24日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友好沟通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商水县警文五金电料销售门市部的起诉并经过了商水县警文五金电料销售门市部的同意。
本院认为,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商水县警文五金电料销售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旺兴
审 判 员 赵玉香
审 判 员 梁培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靖
书 记 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