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28号之一
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E0D44A。
法定代表人:贾俊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乐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6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XN8D92。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威,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60.83元,共计2635.83元,由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