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28号
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E0D44A。
法定代表人:贾俊红,经理。
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乐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6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XN8D92。
法定代表人:高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3481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3481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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