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玖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28号之二
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E0D44A。
法定代表人:贾俊红,经理。
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乐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6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XN8D92。
法定代表人:高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豫1702民初128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3481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原告已经撤诉,现原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34816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34816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