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702行初249号
原告***,女,回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男,回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樊卫华,职位局长。
第三人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俊红,职位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2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耿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