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659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交叉口东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安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1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