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659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交叉口东8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安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1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