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芒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光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7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光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光芒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三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于2021年7月13日与被上诉人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履行款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