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129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东路9号院内3016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