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985号
原告:南京鹏万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文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5631280Y。
法定代表人:王首宝,董事长。
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州市旗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1004305354J。
负责人:蔡治清。
原告南京鹏万达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鹏万达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鹏万达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