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3135号
原告:上海全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全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全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2.78元,减半收取1191.39元,由原告上海全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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