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票据纠纷,其他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沪0118执恢88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汉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60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汉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其他票据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汉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沪03破87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确认《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2)沪0118执11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