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8执2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镇区南侧清水湾棕榈泉国际花园1号楼A(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24076.41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院(2021)琼9028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57705.41元,及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琼9028执2072号。因上述两宗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且执行事项均为请求给付金钱之债,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裁定将(2023)琼9028执2072号并入(2023)琼9028执2071号案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在执行(2023)琼9028执2072号案件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5474.19元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另,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虽然在其他银行有存款等财产信息,但因被执行人在全省范围内作为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众多,已有其他案件对上述财产冻结在先,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另,本院向陵水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调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