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404执保279号
XX局:
关于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04民初441之二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
附:(2021)辽0404民初441之二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审判长 :张耀光
书记员 :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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