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与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3981号
原告:***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179051657。
法定代表人:徐楚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511030。
法定代表人:杨宏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婧,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2157649H。
法定代表人:刘照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审理中,***虎涂料有限公司和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原告***虎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11元,减半收取28105.5元,由原告***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涛
人民陪审员  雷春芳
人民陪审员  程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逸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