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41之一号
原告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照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演武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秀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6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冻结,冻结股权金额为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贤超
人民陪审员  王 澜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