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404执保65号
XX股权:
关于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04民初44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
附:(2021)辽0404民初441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审判长 :张耀光
书记员 :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本院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
联系人:联系电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