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41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照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筠,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国,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辽0404民初441之一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杭锦聚能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冻结股权金额为600000元。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解除冻结本院于2021日3月18日冻结的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杭锦聚能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额为600000元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杭锦旗聚能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额为600000元的股权的冻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贤超
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夏玉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