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64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告: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人民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曹兆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负责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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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