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经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龙翔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光明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光明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8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960602.9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20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销(2022)新0203执187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销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 长 林
审判员 张 正 海
审判员 ***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