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203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聚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克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光明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瑞皓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龙翔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58930161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聚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瑞皓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公正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聚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其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203执10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武 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