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1181号
申请人: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圣,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洋,系辽宁金韵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京才。
申请人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06.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06.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