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1181-1号
申请人: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圣,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洋,系辽宁金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京才。
申请人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辽0112民初1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06.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沈阳盛业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调解结案,并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06.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李洪帅
人民陪审员  冯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