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2283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双辽市天茂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辽市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玉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丰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翟京才。
原告双辽市天茂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辽0404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李石支行账号为70×××39账户中的存款946612.39元。双辽市天茂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解除本院对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李石支行账号为70×××39账户中的存款946612.39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抚顺银行李石支行账号为70×××39账户中的存款946612.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贤超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人民陪审员 王 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