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003执753号
**、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皓: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0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948.32元及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412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26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余额76097.3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