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3民初10520号
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28号(广州市金莎时装创意园厂房1)6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皓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联桂北街33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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