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3民初10520号 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28号(广州市金莎时装创意园厂房1)6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皓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联桂北街33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