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103号
原告:深圳市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27547。
法定代表人:叶子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思,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尚都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26928。
法定代表人:陈庚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部分24718元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受理费。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晓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