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25民初3853号
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南街办驻地永顺路东首,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办驻地永顺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884990351。
法定代表人:夏锋远。
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利民街**,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
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锋远、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工程的停工损失费1,364,36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昌乐龙曦山庄一期D14#、D15#、D16#、D17#、D18#、D19#、D20#、D22#楼进行建筑施工(内容详见合同书)。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却严重违约,未能按期付清工程款,导致原告施工的工程未能如期进行。工程停工后,原告对工程一直进行实际管理,支出了塔吊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庞大费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停工损失。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已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判决书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停工损失费,由原告向被告另行主张,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