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10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五图街办驻地永顺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朗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英轩公寓沿街楼二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韩传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再审申请人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潍坊朗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宝城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宝城公司称对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6804号民事判决,未以任何事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亦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向本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