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25民初925号 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南街办驻地永顺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8849905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6004345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麻坞村149号,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车站东路316号5号楼3**102号,身份证号码:3707051993********。 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玻璃款429523.79元,上述款项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自2022年1月18日起,以429523.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三.若100000元转账支票到2023年7月25日不能兑付,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付清100000元; 四.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96元,减半收取计4548元,诉讼保全费3168元,均由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