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执行人张艳波,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执行人双城市恒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双杏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爱群,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波、双城市恒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艳波、双城市恒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波、双城市恒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审理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波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街××栋××层××号商服(不动产单元号:230182021002GB00001F00010015,不动产权证号:黑20**哈尔滨双城不动产权第0××**),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艳波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街××栋××层××号商服(不动产单元号:230182021002GB00001F00010015,不动产权证号:黑20**哈尔滨双城不动产权第0××**),用其价款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