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金东方颐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5770号
原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6771910B,住所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兴路东侧古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显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皓,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淼,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金东方颐养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412509726090Q,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金建勇。
原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金东方颐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雪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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