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3354号
申请执行人:**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518104763,住所地江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
被执行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6771910B,住所地江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苏1302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南侧土地【宿国用(2012)第1538号、宿国用(2012)第1541号】,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南侧科兴路东侧房产【宿房权证开发字第××、12××34、12××35、12××36、12××37、12××38号】,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金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 建
书 记 员 彭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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