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创喆钢材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368号
申请人:**创喆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沪钢钢材城D区12号。
法定代表人:包善佑。
被申请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科兴路东侧古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显光。
申请人**创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创喆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697147.54元。申请人**创喆钢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喆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697147.5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张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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