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8030号
原告:**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1962室)。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西区科兴路东侧古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显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苏,该公司员工。
原告**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强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小云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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