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柏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2935号
原告:**,女,1971年2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德,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柏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705125120,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6771910B,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兴路东侧古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金柏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柏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 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春晖
书 记 员  程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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