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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民初15962号
原告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6069795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南沙村。
法定代表人毛泉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2349308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北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立。
委托代理人陆金炎,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