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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盛宇涂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24297号
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
法定代表人:翁伯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佳红,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北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由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孙可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恩典
书 记 员 沈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