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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新湾果然五金机电商行与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081号
原告:杭州萧山新湾果然五金机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AC29R9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盛陵路168号。
经营者:罗春平。
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2349308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北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立。
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萧山新湾果然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新湾果然五金机电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新湾果然五金机电商行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一豪
书 记 员  钟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