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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593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盛斌彬,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2349308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北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立。
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康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利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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