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2财保23号
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7766685M,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工业园香江西二街002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雅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50873804R,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娟,经理。
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37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37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2222元,由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