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376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张友彪,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克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博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倾懿,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孙一杰,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薛克杰,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秦晓平,女,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孙卫东,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博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倾懿、***、孙一杰、薛克杰、秦晓平、孙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8667〉。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秀梅